1、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各项分类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缴,然后对其全年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综合加总,按累进税率计税,源泉扣缴的税款可以在结算时予以抵扣,多退少补。
  2、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对某些所得分项计征,按特定的标准、税率征税,年终不再计入总所得中;而其余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计申报纳税,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与分类所得税的差别在于,分类所得税往往采用源泉扣缴的办法,扣缴完后不再纳税,而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除少数项目分立征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仍要综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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