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钦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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