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
  (1)代购货物:
  ①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代销货物:
  ①就销售代销货物而言,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就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报酬,如代理手续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有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纳税人(同上)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条件:
  *9,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中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等。
  5.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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