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国家对重点所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会给予企业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国债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⑶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A、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⑸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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