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有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方式。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20%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
  15%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
  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 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 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要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优惠办法以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是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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