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4、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5、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6、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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