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按购买法处理时,账上按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价,成为新的账面价值,但税法一般规定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计算所得税,这样会计的计价基础与纳税基础不一,这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109号公告中对被并企业净资产计价中的差异所引起的所得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购买法下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分配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应确 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但商誉因其摊销额不能扣除应税利润当属例外,此外,未分摊的“负商誉”和举债经营租赁也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合并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随着有关资产的消耗或负债的清偿而逐步转销,调整各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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