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亏损弥补。亏损是指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纳税人的年度所得额,可以先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有余额,才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应该注意会计上的亏损和税法上的亏损的概念是不同的,税法规定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在具体执行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1.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无论允许弥补亏损的5年当中是出现盈利或是亏损。
2.连续发生亏损,其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二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具体执行中,如果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抵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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