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由于国际避税地的大量存在,使得跨国纳税人可以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总体税负,获得*5经济收益。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方法和手法形形色色,而且不断翻新,层出不穷。但其活动的基本形式归纳起来为不外乎三种形式:
①跨国纳税人通过迁出高税国进行避税。常用的方法:一是通过设立常设机构转移资金、货物和劳务。例如,高税国甲国母公司在国际避税地乙国开设贸易子公司,然后把产品以低价销售给乙国贸易子公司,再由贸易子公司把产品按正常价格转售给丙国。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把高税甲国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的乙国子公司去,从而使甲公司规避了甲国的高税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二是设立外国基地公司。所谓外国基地公司就是指跨国法人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的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外国子公司。包括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等。通过设立外国基地公司,将在高税国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外国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以减轻和规避母公司与子公司所在国的高税负担。
②跨国纳税人通过虚假迁出高税国进行避税。常用的方法:一是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国际避税地营业。高税国甲国母公司在国际避税地乙国开设贸易子公司,然后把产品以低价销售给乙国贸易子公司,再由贸易于公司把产品按正常价格转售给丙国,而实际上,货物则往往直接运往丙国。这样,乙国贸易子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营业。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把高税甲国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的乙国子公司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二是虚构国际避税地信托财产。高税国甲国母公司在国际避税地乙国开设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的所得和财产信托给乙国子公司,又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所得和财产同原所有人的分离,就构成了一种纯属虚构的营业。但通过这样的方式,同样是把高税甲国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低税的乙国子公司,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③通过收入和费用或公司间转让定价来避税。这一般是在真正营业活动的掩盖下进行的。例如,高税国甲国某制造公司在国际避税地乙国建立一家服务公司,然后由服务公司管理甲国工厂并提供一些诸于广告之类的其他劳务。这时,乙国服务公司可以用收取管理费和劳务报酬的名义,把高税甲国制造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的乙国服务公司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为跨国纳税人保守经营秘密。一是在避税地,由于避税地低税或无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以及基本没有与高税国缔结有关税收协定的原因,纳税人向税务当局公开收入或其他财务情报的义务常常是十分有限的。二是在避税地,往往通过严格的立法,明确规定保守银行秘密。除了为法庭刑事诉讼调查提供情报外,一般不允许财政当局审查银行的账目,对任何泄露银行秘密的人,均要依法予以处罚。三是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客观上给高税地的跨国纳税人提供了只是做“后台老板”的条件。高税地的跨国纳税人通常并不需要亲自出马去避税地抛头露面,而是委托法律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信托和管理机构的成员,以股东、受益人、常务董事的身份出现在公司注册中,而高税地的真正投资人,则充当“后台老板”。这样一来,高税地的税务部门常常无法对本国从事避税地经营活动的跨国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
(3)保证跨国纳税人的财产和资本的安全。任何投资者都对自身的财产和资本的安全格外关心。因为,投资者特别是跨国纳税人进行避税活动也无非是为获得较大赢利,而进行投资或避税活动首先必须能保证财产和资本的安全。而在国际避税地,一是政局相对稳定,各种经济、税收、金融政策也基本稳定,从而给跨国纳税人的财产和资本的安全提供了相对的保障。甚至有些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跨国投资者,在法律上作出保证,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实行对跨国纳税人不利的税收变化;或者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在万一出现紧急状态,跨国纳税人可以自动转移法人的地点、自动转移财产和资本、自动变更受托人或公司的管理者。二是经济自由开放。市场进出容易,货币兑换自由。在避税地,跨国纳税人能够很轻松地进人一个市场,也能够很轻松地退出一个市场,既没有太多的政策、法律的限制,也不必承担较高的费用。同时,外汇兑换和汇兑自由,也没有什么限制。这样就保证了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的财产和资本运用灵活,并且能够随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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