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意识残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哪些权利,从微观方面看,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等条款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从宏观方面看,纳税人在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民主立法权指广大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民主监督权指纳税人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纳税人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还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权利。总之,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但是,我国许多纳税人似乎没有意识到或不能真正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对一些素质低下的公务人员的颐指气使表现得逆来顺受甚至奴性十足;对一些腐败开支、决策性浪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祸国殃民的现象敢怒而不敢言;对低水平的公共产品与低质量的公共服务,如每年上百万孩子失学辍学、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豆腐渣工程危害人民等令人痛心的现象麻木不仁。这种纳税人意识的缺失不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不利,而且直接影响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正确的纳税意识的形成,因为他们会觉得只有付出而无回报。
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纳税人纳税之所以相当积极主动,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通过纳税可以行使各种权利。纳税人明白自己纳税是为了让政府向公众免费提供环境保护、体育场所、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公共福利服务。纳税人感到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养活了上至总统下至普通警察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能理直气壮地以纳税人身分质询指责政府,要求政府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节约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钱。在美国有时能看到这样的情景,当警察在处理违章司机稍有失礼或表现粗暴时,司机就会说一声:“别忘了我是纳税人,我可以告你。”这种强烈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提高人们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纳税义务意识淡薄。西方国家有一句民谚:人的一生只有两件事是不可回避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而我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我国不少暴富者有偷税经历甚至靠“偷税起家”。在企业里,偷税漏税已成惯常之事,似乎不偷税漏税而是按实纳税的都是傻瓜,于是企业假账不断,“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对于公民来说,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纳税空白后,至今尚有人不知“纳税”为何物,更别提主动申报纳税了。许多公民除了工资单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税收知之甚少。不知道其实自己在买一条香烟或一瓶洗发水的同时已缴了消费税,更不知自己用尽积蓄买了商品房后还有一大笔契税要缴——— 正是由于对这笔税款许多购房者事先并不知道,因此引发了这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诸多冲突和他们对税务机关的诸多不满。人们不具有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和“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总之,人们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当一般收入者需要纳税时态度被动,不是心甘情愿,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这种淡薄的纳税义务意识无疑增加了税收部门征税的成本和难度,也减少了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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