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目前准则中规定的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子公司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不足。
案例:甲公司在20×9年1月1日以32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公司80%的股权。在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甲公司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商誉800万元,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3000万元和少数股东权益60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由于该资产组包括商誉,因此,它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20×9年末该资产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列报的账面价值为2700万元。假设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以下三种情况:①2000万元;②2800万元;③3800万元。
情况1:甲公司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2000万元,该资产组的可辨认净资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列报的账面价值为2700万元。即: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不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2000万元<2700万元,这样得出在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未包含商誉的情况下,就已经发生减值700万元,所以,应当确认全部商誉的减值损失800万元,并确认乙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减值损失700万元。
情况2: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不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2800万元>2700万元
进入第二步,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全部商誉的金额为800÷80%=1000(万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2700+1000=3700(万元),得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全部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2800万元<3700万元,差额为900万元,全部应确认为商誉的减值损失。
应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属于母公司的商誉的减值损失为900×80%=720(万元)。
情况3: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不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3800万元>2700万元,所以进入第二步,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得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全部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3800万元>3700万元,从而得出商誉未减值,停止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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