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准则中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具有一定的简化性,当商誉减值时可以直接计算出商誉总体的减值金额,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效率,然而它亦存在以下不足:
1.忽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不对称。在目前方法的*9个步骤中,将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本身不配比、不对称。因为商誉的不可辨认性,它必须结合与它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才能发挥正效应。
同样,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在企业合并中因商誉存在而从合并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当计算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时,无法去除商誉对它的影响。即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包含全部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显然是不匹配的、不对称的。这导致理论上这种测试方法存在逻辑矛盾。如案例中所示,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不包含商誉,为2700万元,但是在确定其可收回金额2000万元、2800万元、3800万元时,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考虑了商誉对它的影响。
2.当商誉未减值时,测试效率较低。在案例的假设3中,商誉未减值,然而根据准则中的方法我们仍要进行*9步和第二步,首先比较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因为不含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2700万元小于包含全部商誉的可收回金额3800万元,所以进入第二步,包含全部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再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因为3700万元小于3800万元,所以推断出商誉未减值。在此种情况下,使测试效率降低。
3.未考虑100%控股与非100%控股情况。目前的方法未考虑母公司为100%控股的情况,若为100%控股,则目前的方法将增加工作量。将以上案例改为100%控股,假定甲公司在20×9年以4000万元购入乙公司100%股权,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将为1000万元,无少数股东权益,其他条件不变。在*9种假设下没有影响,商誉全部减值,其他资产减值700万元。但在第二种和第三种假设下,我们仍要先进行*9步骤,计算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进行比较,然后进入第二步,再判断母公司应分摊的商誉减值金额,很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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