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应即恢复征收.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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