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企业都要给职工发放工资奖金,以及向股东分红。发放工资奖金及分红自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同的发放形式税负不同。
(一)案例基本情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只要是合理的工资支出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对高收入公司而言,无疑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在人才重金难求的今天,提高高管实际收益无疑是争取并留下人才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面对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降低高管的个税是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更好的说明个人所得税节税方法,现以某咨询客户公司高管王某为例,王某是X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且为公司小股东。该公司计划给予王某全年50万元的报酬(当地个人所得税免征点为200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50万元的收入应该怎样发放税负相对最低呢?
(二)税务筹划思路
我们有四个方案供参考比较。
*9种方式: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方法是平时发月工资2,000元。年终,公司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再向其发放人民币476,000元。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00×25%-1375=117,645(元)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个人应纳税额为117,645元。
注: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年终奖可以先除以12后再计算适用税率。因此,王某年终资金47.6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39666.67(476,000/12)]
第二种方式: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12-2,000)×25%-1375]×12=102,500(元)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个人应纳税额为102,500元。
第三种方式:以股息、红利分配。企业每月给王某发放2000元工资,另将476,000元以股东红利的形式发放。此时,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00×20%=95,200(元)。但由于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企业实际为此承担了企业所得税,我们倒推计算企业为此承担的金额是:
设476,000元对应的所得额为X,则:
X=476,000÷(1-25%)=634,666.67(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4,666.67×25%=158,666.67(元)。
两者合计,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红利时,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253,866.67元。
第四种方式: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500-600-400-25-2,000)×25%-1,375]×12 86,240×20%-375=77,998(元)公司与个人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为77,998元。
结论:如果对上述四种激励方式的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得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四种激励方式中以平均发放、年终同时获取奖金即第四种方式为*3,股息分配税负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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