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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