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界定税费及其规模
比例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收费是其必要补充,两者统一于政府预算,构成政府统一支配的财力。税费的主辅地位是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性质所决定的。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同一性和供给的非排他性,任何一个政府管辖的国民都可以不为享受纯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利益而付出代价,因而纯公共物品的生产费用只能以国家政治权力强制地向全体国民征税以获得补偿;而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由于其效用是可分割的,且国民对准公共物品的消费在范围上程度上都存在差异性,因而准公共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税收和收费两种形式来补偿,由此可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性质既决定了税费两种收入形式的主辅地位,又表明了两种收入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可替代性。
收费在政府税费收入中应居于辅助地位,那么其收费比重多少为合理?从目前世界各国看,“中央政府运用收费形式所取得的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一般为1O%左右,中央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收费筹集的财政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主要来源,一般占同期财政收入50%左右”,这些数据比例都可供我国借鉴参考。
2.健全收费法规,规范收费行为税费
改革后的政府收费主要包括两类,一为规费,即政府部门向居民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另一为使用费,即政府对其所提供的准公共物品的使用者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费用,以补偿所提供的准公共物品的部分费用。由于收费具有明显的受益性、非普遍性、相对不规范性等特点,多数收费项目的方法权、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应下放给地方政府,同时,为防止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利益而滥用立法权、定价权,导致乱收费滥收费的现象复生,国家应尽快颁布《政府收费法》。该部法律条款必须包括:(1)收费的立法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各项收费的批准权限实行相对集中,全国性收费由全国人大批准,地区性收费由国务院、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2)收费的业务流程,包括收入、上缴、票据、会计核算的规范等。(3)收费资金的使用和过程监控。(4)收费的检查监督,包括控管机构及其权利职责。(5)罚则。
3.完善税制体系为避免“费改税”所导致税制复杂化的风险。
首先,“费改税”尽可能按现行税收法规税费合并。一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开征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林木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合并与此类税相关的收费,如矿产资源费、城市水资源费、林业保护管理费等等,并依此设计税率;二是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建税应由附加税改为正税,合并现行征收的有关城镇市镇建设的费(基金),对营利事业按营业收入从价定率征税,对非营业性的纳税人按居住面积从量定额征税;三是扩大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合并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费等有关收费项目,并提高税率,等等。其次,在现行税制体系构架下,经论证试点,逐步开征部分新税。
在所得税类中增设社会保障税,取消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筹集;在行为目的税类,实施燃油税,开征文化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地方税种,并取消相应的收费项目。
4.完善分税制,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费改税”必然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原有的财政利益存量,目前为“费改税”改革风险及阻力。一是要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根据“费改税”后的性质和原本收费收入归属关系,将原属中央政府收费收入在改为征税后其税种列为中央税,将原属中央参与分成的收费收入在改为征税后其税种列为共享税,并基本保持原有的各自分享比例。将原属地方政府收费收入在改为征税后其税种列为地方税。二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权、税权利益关系。要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与事权,适当调整相应的财权,并给予地方较多的税权。在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凡属地方税中的主要税种及涉及全国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仍集中于中央”,但在税目税率制定上应有一定弹性,便于地方因地制宜酌情确定,而对于地方税中的小税种或区域性强的税种,其立法权应归属地方,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法规,报经中央批准,中央有权否决。三是完善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目前侧重解决基层政府因“费改税”所产生的政府支出正常资金不足矛盾,待税费改革到位、配套措施成熟时,应摆脱传统的“既得利益补偿”的束缚,以地方标准收入和支出为依据,实行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地方财力。
5.规范税费征收渠道,强化征收控管监督
税费收入均属政府预算收入,政府财税机关负责税款的征收,各级收费管理部门依照《政府收费法》及政府有关收费法规,监督所辖区域行政事业单位规费、使用费的收费行为,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广泛的约束监控网络。加强对各种涉农收费的监管,涉农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准收取承包费,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监督。
6.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乱收费
滥收费的根源之一是政府职能混淆,导致机构臃肿,人员超编。当政府预算内拨款不足时,地方政府部门则通过设立专门收费机构和收费项目增加地方政府收入,进而形成收费扩张的恶性循环。因而在税费改革中,国家应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实行公务人员分流,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一方面政府行政总开支减少,职能性部门经费得到保障,减少“费改税”的收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职能转变,收费机构减少,也有利于遏制非规范的收费再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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