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按车船的数量或者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 月,财政部颁发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9月,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这种税并入了工商税中,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国侨民继续征收。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车辆、船舶征税。
我国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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