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税亦称人税。“对物税”的对称。以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为标准,将税收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对税收的划分,也是最早的税制构成。早期的对人税就是按人口对每人课税,这类税不分阶层,一般按户或按口征收,如当时的人头税、人丁税、户捐、什一税等。
现代意义的对人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客体有直接关联的税收。对人税,以主体的“人”为基础,考虑到个人情况,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确定不同的课税标准、税率及征收方法,侧重于人身因素加以课征的现代意义的对人税,特别强调注意私人人身及特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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