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特征有:
(1)在课征原理上,对人税表现为一种由人及物的过程,即其首先指向某个私人,然后才最终指向与该私人具有一定结合关系的物。
(2)在税基的计算上,对人税要考虑到各个私人的经济收入及其本人和家庭生活等基本状况,并据以确定其纳税能力。
所以,开征对人税可缓和贫富悬殊,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符合税负公平、量能纳税原则。但是,对人税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计算征收比较繁琐困难,易发生税务纠纷。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税主要为各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继承税(遗产税)和一般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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