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试行产品税,增值税后,税法规定:凡在全国范围内*9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税三年;
对列入中央各部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免税1—3年;
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但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在1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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