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应该说,电脑软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只是企业通常会计核算上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购进上述软件时企业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我们理解,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对此进项税额是可以扣除的,相应的所述软件再行转让应该是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征管实践中,不论是对进项税税额的抵扣还是对再行转让的应税界定,都有不同的声音。建议贵公司在进行相关纳税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再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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