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期在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承接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时,直接为购房者办理销售手续并结算销售价款。但政府定价和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之间存在逆差、销售毛利亏损,建设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另外支付给房产企业“差价补贴”,企业认为这部分补贴是政府给的,不属于指定价格范围,将这部分“差价补贴”列为营业外收入,涉及计税金额两亿元,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税法分析:一般纳税人都知道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的销售款项通常是需要纳税的,但是对销售方收到第三方的补贴等款项,往往认为和交易双方无关,不作为销售收入,也不作纳税处理。对这种问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具体判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不仅包含收取的全部价款,还应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差价补贴”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直接相关,属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应该按规定在取得上述“差价补贴”时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等。纳税人若未及时申报缴纳,将承担税款滞纳金和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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