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持卡人在取得信用卡后,可用于支材差旅费和采购零星物品,可在发卡银行在各地约定的饭店、宾馆、商店等特约单位记账付款,也可凭卡在发卡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提取一定数额的现金。
持卡人持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直接消费时,应向特约单位收款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信用卡。特约单位在销货或提供服务时,填制一式四联直接购货签购单,*9联为 持卡人存根,第二联为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存根,第四联为特约单位存根。收款员对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进行审查,包括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已经止付,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等,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签名式样必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盖章后将*9联签购单退还给持卡人。 如需开发票,由收款员另开发票交持卡人。
持卡人凭特约单位退回的签购单*9联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据此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例:某公司业务员持信用卡主卡到某城市出差,在指定宾馆用信用卡支付住宿费900元,在指定商店购买商品1200元。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根据签购单和发票等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900
管理费用     12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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