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 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 公司,同时减少A 公司500 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 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 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 公司相同。
假设:A 公司实收资本为3 000 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 万元;流动负债50 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 万元,盈余公积为15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 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 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流动负债           5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资本公积           100 万元
盈余公积           150 万元
未分配利润          100 万元
贷:流动资产           100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800 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而发生的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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