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的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在税务方面,自用自产货物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前述用途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关于对“企业对外捐款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解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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