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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