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研,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信用卡中心目前仍按照原来的“∑(计息本金×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对信用卡贷款利息收入进行确认计量,而没有更改,短时期内也没有打算作出更新调整的动作。究其原因分析,在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对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方式,具体运用到笔数多的信用透支贷款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属于个人循环信用,相对于对公贷款,具有笔数多、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小的特点。所以,逐笔按照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实际利率,并且逐笔按照扣除了减值准备后的贷款本金来计算利息收入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不符合成本利益的原则。所以,目前商业银行的惯例做法,仍按照现行“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来确认计量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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