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环保税有关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以及各类计量方法。
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应按分类方法计量:对于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对于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对于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对于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认定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则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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