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制袜企业,在支付2007年1月至5月实习学生报酬时,只用货币形式发放了一半工资,剩下部分采取用公司产品抵顶的方式发放。对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符合其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定”的要求,根据规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以实物支付的实习生报酬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即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并未明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以何种方式发放。而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啊》(国税发[2007]42号)对此则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重点明确了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据此,你公司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实习生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你公司注意的是,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并且实习生报酬也须依照税法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即: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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