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老总在邀请客户赴台参观过程中,由我公司承担客户体检服务,先收到台湾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抬头为参加体检的个人,这样的医疗收据我公司能否入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担客户在台体检费取得台湾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属于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票据,可以作为入账依据。但是如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在台体检费支出与贵公司取得收入并不直接相关,该项支出不属于招待支出,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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