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于影响利润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调整“所得税费用”。对于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对此,下面我们就来学习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与不确认的情况: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情况:
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情况:
①除准则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借: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③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商誉或营业外收入。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确认的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等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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