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的概念: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假设目前销售)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假设继续持有)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流入。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重要性
资产减值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资产减值会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高估资产价值在我国企业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资产减值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了量度,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资产计量接近真实价值,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避免了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
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性
资产减值会计也是对资产未来可能流入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的一种判断,对企业的利润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通过确认资产价值,不仅可以消化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而且还可以提高资产的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实力。同时,实行资产减值会计可以使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地预计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有利于提高资产的效益,降低潜在的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这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财务状况,对规范市场信息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发展历程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6年6月作出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决定,并于1998年6月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IAS36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除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IAS32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IAS36也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且按照重估金额记录的资产。IAS36指出,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评估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对资产减值至可收回金额,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会计上对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以决策有用论为指导,完全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在计量中采用多重计量原则,是会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
就我国而言,对资产减值的研究与运用到目前为止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自1998年开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计提“四项准备”,即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其他上市公司可按此规定执行,而对非上市公司仅要求计提坏账准备。二是1999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将四项减值准备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三是从2001年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把“四项准备”扩大到“八项准备”,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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