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包含有:视同销售、非经营活动、非境内三方面。
1.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非经营活动
下列情形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解释】(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解释】(1)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2)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例如,甲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的运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解释】单位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餐饮服务等,无论是否收费,均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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