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比例
当一个单位或个人拥有一家公司股份的30%时,他就可以选择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要约收购的适用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约收购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
②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③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要约收购的注意事项
收购人应当注意:
【比例限制】要约收购的预定收购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价格限制】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等;
【支付方式】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免除发出要约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承诺】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限售要求】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其他披露要求】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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