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2)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3)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4)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机构资金;
  
  (6)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7)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
  
  (8)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9)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