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相关法律法规、同业自律规范对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银行业同业之间应当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本外币存款、信贷、结算、银行卡、资金交易、证券业务以及服务收费过程中,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恶意抢夺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
  
  (2)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3)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
  
  (2)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
  
  (3)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
  
  (2)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
  
  (3)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4)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
  
  (5)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