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7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P209-210)
  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贷款;不得提供虚假报表;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和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经营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投机、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诈骗贷款。
  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不得向违规经营借款人发放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委托贷款不得收取规定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