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公司的登记管理)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 《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 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
 
  (三)备案事项
 
  五、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六、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 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七、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