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给付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2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
 
  (2)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