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例题有哪些难点?
  
  在中级会计职称中有一部分知识点是不太好理解的,那我们今天就为大家讲一讲留置一些具体的知识点以及例题解析等等。
  

  一、留置难点解析?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仅限于动产,房屋建筑物绝对不能留置。
  
  留置物必须是合法占有的,非法侵占的财产无留置权。
  
  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实现
  
  1.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与质权和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情形相同。
  
  2.债务履行期间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物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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