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在经济法中有什么用?
  
  今天要为大家讲到的师免责事由,很多人可能会纳闷,这是什么知识点呢?别着急,我们往下看。
  

  一、免责事由是什么?
  
  1.情势变更
  
  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二、免责事由例题解析1
  
  【例题】:甲会计师事务所为A上市公司审计时出具了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乙股民因为信赖该审计报告购买了大量的A上市公司的股票,结果遭受了重大损失。甲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
  
  A.乙股民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
  
  B.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C.已对A上市公司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D.乙股民与甲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合约关系
  
  【答案】:BC
  
  【解析】:选项A是减责事由,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选项D不属于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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