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门课程,难度不大,大家要花费很多时间记忆各种法条。今天学姐整理证券法律制度相关的考点。我们一起学习这一小节的内容吧!

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某一会计核算期间)分别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报送和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反映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某个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本变动和股东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公司重要事项的报告。其报告形式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证券法》仅规定了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

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其承诺属于强制披露内容,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保护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的核心宗旨之一,也是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证券法》增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