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备考中最大的难点就是记忆的内容非常多,所以考生在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的时候,一定要多在平时闲暇时间记忆一些知识点,日积月累慢慢积累一定会变多的。这里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用的知识点,在备考的时候也可以看看。

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一、代理权种类及终止情形

1.委托代理

(1)基本概念

指基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

(1)基本概念

指法律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1.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

(1)基本概念

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转委托的第三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适用情形

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②出现紧急情况,如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3)法律后果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

3.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法律后果(23年新增)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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