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关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一个知识点股东会的相关内容,考生如果在学习时理解不清楚,可以来看看这里的解释。

《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职权主要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形式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④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股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⑤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知识点】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知识,欢迎前往高顿教育官网,这里有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师的精品课程可以学习,更多免费题目可以练习,还能了解到更多实时更新的考试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