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关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方面

1.一般规定

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经批准、有票据、全上缴)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包装物的规定

(1)包装物作价随同商品销售或收取租金,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2)一般消费品包装物押金(非酒类、非成品油)

①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②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3)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4)啤酒、黄酒、成品油

①未逾期且未超过一年: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②逾期未退还或一年以上: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4.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键:确定销售数量,即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

1.适用范围:卷烟和白酒。

2.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进口征税数量,从价定率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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