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这个科目要背诵的是最多的。考生需要在平时多加记忆理解并背诵,接下来就是小编为所有考生分享的有关《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

什么是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失效的情况

{<}1)要约值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制限届满。受夏、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要约的撤销限制

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的的情形: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各工作。

3.不安抗辩权

应刍先展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旅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5.撤销权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①放弃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明显不合理价格

i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 X <市价的70%)

ii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 X >市价的30%)

④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第三人是否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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