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考试中需要背诵内容最多的一科,考生需要在平时多记忆知识点,
1.物权变动规则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此处的除外包括“合同生效时即物权变动,但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3)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普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
3.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
(2)处分共有物和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有约定按的定,否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3)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抵押合同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提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未经号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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