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考试中需要背诵内容最多的一科,考生需要在平时多记忆知识点,

《经济法》会考试内容--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变动规则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此处的除外包括“合同生效时即物权变动,但登记对抗”的情形,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3)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普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

3.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

(2)处分共有物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有约定按的定,否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3)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抵押合同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提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未经号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经济法》会考试内容--物权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知识,欢迎前往高顿教育官网,这里有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师的精品课程可以学习,更多免费题目可以练习,还能了解到更多实时更新的考试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