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些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主体分为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还有更多经济法中有关于代理行为的考点内容,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代理行为考点

一、代理行为的适用范围

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行为中的转委托代理

(1)情形

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②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法律后果

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②代理人:对第三人的选任、指示承担责任。

(3)第三人

①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人的代理人;

②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三、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哪些?

(1)自己代理

含义: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处理:效力待定,需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责任:造成代理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双方代理

含义: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处理:效力待定,需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责任:造成代理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恶意串通

含义: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

处理:无效;

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的情况有哪些?

(1)种类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逾期代理

(2)效力

效力待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相对人权利

①催告权:催告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易混易錯点

(1)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之过错;相对人可能善意、可能恶意;效力待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2)表见代理:代理人有过错,代理人也有过失;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的;有效,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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