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3月,考试时间在9月份呢。今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门,依旧三排了三个批次。大家可以关注学姐,学姐整理经济法的高频考点——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人身保险利益原则
(1)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①②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原则
(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①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②财产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3)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1.只有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损失补偿原则。
2.损失补偿的含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只有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才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有损失赔,没损失不赔)
(2)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
3.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赔偿≤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价值)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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