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诵,特别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条文条款,考生们通过背诵记忆重要的法条内容,包括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仅仅可以在备考过程中迅速找到正确答案节省时间,还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规避法律风险,小编在下面总结了一部分的经济法法文内容,考生们可以先收藏每天进行背诵。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条文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买卖、赠与、互易等旨在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外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抵押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士地附着物 ;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四、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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